厦保监发〔2011〕48号
厦门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厦门保险市场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保险公司要参照本指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黄添香
联系电话:8122329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的开业验收工作。
二、验收准备事项
(一)公司上报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3、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7、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扫描版一份。
(二)保监局成立现场验收组。验收组由厦门保监局法制处及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三)保监局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厦门保监局在开业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三、验收工作流程
(一)筹备组汇报
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拟开业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上级公司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汇报内容主要为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当地市场分析、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内控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职场建设等情况。汇报人和筹备组人员应就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回答。
(二)现场查验
1、机构从业人员情况。(1)查看部门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求。(2)查看员工编制及到位情况,重要岗位人员(财务、单证管理、核保、核赔、保全等)是否已经到位(人身险公司还要查看销售人员到位情况)。(3)了解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了解公司考核政策及核保政策。(4)查看公司对内外勤员工的培训是否有相应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是否包括保险法规以及近年来监管部门下发的主要监管制度等内容。(5)通过与部分员工谈话,了解其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及公司重要内控制度的掌握情况等。
2、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1)查看办公场所选址是否有利于保险业务经营,面积及布局是否满足适用、安全、美观的需要。(2)营业场所的公司标识是否合规。(3)营业场所是否已经达到开业的要求(房屋产权明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消防证明齐全、办公场地及营销职场装修完工并达到开业要求等)。(4)机房、单证室、财务室等重要部门是否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是否配置了防盗、防火等设施。(5)基本的办公设备是否配置到位,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是否齐全等。
3、内部管理情况。(1)查看是否建立了符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中介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等内控制度,是否与报送的开业材料相符并符合拟开业机构的实际需求。(2)在单证管理方面,查看单证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建立了单证出入库台帐,是否有专人负责单证台账记录,单证管理与台账记录岗是否分离。(3)在现金、印鉴管理方面,查看保费、现金、印鉴是否有保险柜保存,印鉴有无专人管理,库存现金是否有数量限制。(4)收付费方面是否符合“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等相关监管规定。
4、业务财务系统演练情况。
对财产险公司:(1)拟开业机构工作人员演示承保、保全、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了解分支机构出单的管理权限。(2)查看商业车险、非车险出单程序是否能够防范倒签单。(3)查看交强险、商业险业务是否与中保协信息集中平台连接。(4)查看出单系统是否满足车险和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要求。(5)了解分支机构理赔方面的职能和权限。(6)查看分支机构的财务系统,了解分支机构职能和权限,了解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是否能实现实时无缝链接。
对人身险公司:(1)查看新契约承保的标准程序,了解分支机构出单的管理权限,了解是否能进行投保提示。(2)查看分支机构的财务系统,了解分支机构职能和权限,了解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是否能实现实时无缝链接。(3)了解分支机构理赔方面的职能和权限。
5、反洗钱情况。(1)查看反洗钱部门人员设置情况。(2)了解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和反洗钱数据报送流程。(3)了解公司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4)了解相关岗位人员洗钱风险识别及防范意识和能力。(5)拟设机构为市级机构的演示反洗钱信息系统的数据提取和报送流程。
6、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1)查看统计与信息化工作部门与人员的配备情况。(2)了解统计和信息化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3)了解统计数据报送流程。(4)查看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5)查看系统检测、数据填报及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情况。(6)检查网络通信线路和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网络通信线路配备要求如下:(1)拟设机构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市级营销服务部的,主通信线路及备份通信线路均必须为专线。(2)拟设机构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如机构安装了业务(或财务)系统,主通信线路须为专线,备份通信线路可为专线或VPN。(3)拟设机构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如不安装业务(或财务)系统,主通信线路须为专线或VPN。(4)主通信线路、备份通信线路须为两家不同的电信运营商所提供。
7、筹建期间是否开展业务。查看财务与业务系统和账簿,了解筹建期间是否有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三)人员访谈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就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控以及在现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等方面向筹备组进行提问,筹备组应进行解释和反馈。
(四)验收反馈
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宣导监管政策,提出有关要求和工作建议,并听取筹备组的意见。
(五)验收总结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验收机构的情况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表》(详见附表),由验收组全体成员及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起草《验收报告》。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1)关键岗位人员未到位,或明显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技能的。(2)筹建期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内勤)对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基本监管规定不熟悉的。(3)财务业务系统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工作人员对系统操作基本要领未掌握的。(4)筹建期间存在展业行为或验收过程中发现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5)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开业情形的。
3、对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厦门保监局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厦门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厦门保监局视情况可以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厦门保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中国保监会委托厦门保监局开展的现场验收工作,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58091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