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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2-02-23 分享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身故,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前身故或身体高残,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红利事项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享受分红
专家投资,稳健理财,享受公司分红。

保单借款
如急需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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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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