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对普惠保险的发展设定目标、提出要求。
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指导意见》指出,普惠保险作为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
降低专属普惠保险费率,支持建立盈亏分担机制
普惠保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更多是为了填补一些保险的“空白地带”。各地近些年推出的城市定制型补充医疗保险“惠民保”、一些家财险类普惠产品,以及专门针对儿童、妇女、老人等专属人群的产品,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风险保障需求的普惠保险等,均属于普惠保险范畴。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何为专属普惠保险?即针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商业保险供给缺失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群体或特定风险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
根据《指导意见》,专属普惠保险费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保险产品费率。保险公司通过专属普惠保险方式参与政府组织的保障项目的,可适当简化投保手续、理赔流程和材料要求。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加强监管引导,结合专属普惠保险的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支持措施。
在普惠保险代理和协办上,《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普惠保险业务的,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专属普惠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原则上要低于同类型其他保险产品的中介费用率。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委托邮政等承担国家普遍服务义务的社会基础设施(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办理专属普惠保险服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给专属普惠保险产品提供了一些支持政策,包括费率优惠、手续简化等,让投保人感觉更方便,同时也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于费用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就盈亏分担机制而言,如果出现超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如果取得了超额利润,可以调减,这一机制主要是为了实现普惠保险的可持续性。
对于普惠保险的持续性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是监管部门始终关注的一个重点,也是金融监管总局下一步要切实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的一个方面。不能为了博弈式的社会效应以低费率来进行承保最后无法持续,反而损害了地方政府和老百姓的信任。金融监管总局做了一系列的政策考虑,例如建立盈亏分担机制,会在相关保险产品的设计审核阶段提出相关要求,并抓好政策落实。
将普惠保险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严禁偿付能力不足险企开展相关业务
虽然普惠保险具有广泛覆盖、惠民利民等属性,但并非所有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展普惠保险业务。
《指导意见》明确,在普惠保险监管方面,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进行差异化监管。健全普惠保险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
与此同时,加大普惠保险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产品的可持续性上,《指导意见》给出了一些政策支持,同时也对于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设立了一定的门槛,严禁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能够展业的,都是经营相对稳健且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落实好专属普惠保险产品的相关政策,加强监管引导,结合实际需要持续完善支持措施。
在普惠保险管理机制上,《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要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加强普惠保险内控管理,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及时识别和防控相关风险。
谈及考核权重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普惠保险是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一个责任体现,设定一定的考核目标,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对于普惠保险的动力和信心,尤其是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设定一个指标,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大型保险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前期调研了解到,多数大型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实际上已经在公司内部制定了类似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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